(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照民政部制订的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7月2日经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英文缩写是CSB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生物工程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各领域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教学普及和情报信息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8号,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生物工程学术活动、展览会,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
(二) 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
(三) 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人才培训;
(四) 编辑出版《生物工程进展》等学术刊物和生物工程学术资料;
(五)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或从事生物工程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
(五) 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六) 终身会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一次缴纳会费100元(暂定)以上者,可成为本学会终身会员,并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终身会员证书。
(七) 荣誉会员:对本学会作出突出贡献者,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学术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非专职时,经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行使职权;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各位代表: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依照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学会秘书处对1993年6月7日在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讨论会上通过的《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草案已经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二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提交本次代表大会通过。
现在,我代表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将学会章程修改草案说明如下:

1、学会章程总则部分说明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生物工程事业的重要力量。
2、学会的宗旨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各领域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教学普及和情报信息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章程草案规定了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学会的主要任务修改为业务范围,其内容为:
(1) 组织生物工程学术活动、展览会,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工程产业发展;
(2) 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
(3) 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和人才培训;
(4) 编辑出版《生物工程进展》等学术刊物和建立生物工程信息库和网站;
(5)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5、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
6、理事会的职权修改为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修改为: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非专职时,经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行使职权;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学会的理事长职权修改为: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9、学会秘书长职权修改为: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0、学会章程草案明确了学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1、关于学会经费来源,增加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两款。
12、补充了学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13、在章程草案的附则中,章程的解释权修改为属学会理事会。
14、学会章程的生效日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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